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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金增 張倩倩 趙健
   律師正在填寫《律師意見反饋表》
  “蘭山區檢察院主動請律師監督辦案,確實是他們進一步加強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有力舉措。”山東省臨沂市律師李飛近日接到該市蘭山區檢察院的意見採納通知書,這說明他對黃洪友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中證據認定方面的建議已被檢察機關採納。這是蘭山區檢察院拓寬外部監督渠道,運行律師評議案件機制的一個縮影。
  “從以往執法辦案僅靠自評自查,到律師參與案件質量評議等外部監督機制的引入,案件質量得以大幅提升。”該院檢察長蘇波表示,自2013年8月建立的高效、便捷、全程監督辦案的律師案件評議機制已初見成效。
  一條律師意見改變案件定性
  “從可能面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到宣告緩刑,我的當事人盧為超經歷了人生的‘過山車’,可見律師評議機制的作用之大。”山東上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艷感慨地說。
  2013年12月,犯罪嫌疑人盧為超委托中介人吳云云辦理臨沂市某勞務派遣公司註冊資本由30萬元增資至150萬元事宜,由吳云云向盧為超提供註冊資金120萬元,併在取得臨沂市工商局工商註冊登記後,吳云云將註冊資金120萬元從臨沂市某勞務派遣公司賬戶轉走。另查明,2012年8月,盧為超還以簽訂合同的方式詐騙他人7萬元。
  今年3月24日,犯罪嫌疑人盧為超被公安機關以涉嫌虛報註冊資本罪和合同詐騙罪移送審查起訴,但辯護人律師李艷認為案件定性有待商榷,認為盧為超只構成合同詐騙罪,原因是盧為超委托吳云云辦理增資業務,對吳云云抽資情況並不知情,且案卷也缺少吳云云的證言。李艷說,如果按照虛報註冊資本罪和合同詐騙罪兩罪並罰,盧為超至少要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按照合同詐騙一罪判決,則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宣告緩刑。於是,她在蘭山區檢察院提供的《律師意見反饋表》上填寫了對案件定性的疑問。三天后李艷便收到該院案管中心反饋的信息:意見已被採納,盧為超一案,按合同詐騙罪提起公訴。
  該院案管中心主任周琳表示,以前律師到檢察院反映意見需提前數日與案件承辦人預約,溝通效率很低,現在律師只需填寫《律師意見反饋表》,交給案管中心,“反饋表”會及時轉達至相關業務部門,並獲優先審查。對於承辦人而言,審查律師意見的過程也是對案件焦點和重點問題分析論證的過程,在一定程度上是借助律師思維辦理案件,同時能夠及時有效地避免辦案瑕疵的出現。
  案件審查前後都有人“挑刺”
  “作為我院案件評議機制之一的律師評議案件機制,主要是指律師可以對案件辦理的全過程進行監督評議。”周琳說,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律師可以通過網絡、電話或當面三種方式對案件辦理進行全程監督,可隨時提出意見和建議,此舉專為解決內部監督不徹底、案件評議結果說服力不強等問題。
  這項機制的科學之處在於,把可能影響案件質量的問題解決在事前而不是事後。該院曾辦理一起盜竊案,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中只有犯罪嫌疑人孫利強盜竊的物品目錄及照片,並無涉案物品價值認定。孫利強的辯護律師發現這一問題後通過《律師意見反饋表》提出異議,案件承辦人於第一時間要求公安機關進行補正。
  除對個案發表意見,律師也有權對類案辦理及文書格式是否規範等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此外,該院“案件評議機制”還包括上級業務專家、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等人員對案件的監督評議。機制運行一年來,已對辦理的832起案件啟動“案件評議機制”,徵集了包括律師、人民監督員、人大代表等在內的意見和建議79條,採納72條,並監督辦案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前整改完畢,有力推動了辦案質量的大幅提升,同時也減少了因案件處理不當引發的辦案風險。  (原標題:案件審查全程都可以“挑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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